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2003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责任分为客运部门责任和行车等其他部门责任。客运部门责任分为车站责任和列车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车站责任:

旅客持票进站或下车后在检票口以内因组织不当造成伤害的;

缺乏引导标志或有关引导标志不准确而误导旅客发生伤害的;

车站设备、设施不良造成旅客伤害的;

车站销售的食物造成旅客食物中毒的;

因误售、误剪不停车站车票造成旅客跳车的;

在规定停止检票后继续检票放行或检票放行时间不足,致使旅客抢上列车造成伤害的;

因违章操作、管理不善造成火灾、爆炸,发生旅客伤害的;

事故处理工作组有理由认为属于车站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列车责任:

由于车门未锁造成旅客跳车、坠车或站内背门下车造成旅客伤害的;

因列车工作人员的过失,致使旅客在不办理乘降的车站(包括区间停车)下车造成人身伤害的;

由于组织不力,旅客下车挤、摔造成伤害的;

车站误售、误剪车票,列车未能妥善处理造成旅客跳车伤害的;

因列车报错站名致使旅客误下车造成伤害的;

因列车工作人员的过失造成旅客挤伤、烫伤的;

因餐车、售货销售的食物造成旅客食物中毒的;

因违章操作、管理不善造成火灾、爆炸,发生旅客伤害的;

因列车设备不良造成旅客人身伤害的;

事故处理工作组有理由认为属于列车责任的。

事故处理工作组认为两个以上单位都负有责任时,可列两个以上的责任单位。

其他部门责任:

铁路运输企业的其他部门责任造成旅客伤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