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2003年) 第八章 责任划分 第三十五条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2003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八章 责任划分 第三十五条 事故处理完毕后,事故处理工作组应当出具“铁路旅客人身伤害事故定责通知书”寄送事故责任单位并抄知其上级客运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