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2003年) 第八章 责任划分 第三十四条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2003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八章 责任划分 第三十四条 发现对事故定性不准确、处理不符合规定时,上级客运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重新审查或纠正。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