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2003年) 第九章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2003年) 第九章 第九章 调查报告与统计 第三十六条 事故处理站(车务段)在事故处理完毕后3日内向分局客运主管部门报告。一般伤亡事故及以上事故处理完毕后,事故处理和发生单位应逐级向上级客运主管部门报送“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各铁路局于每月10日以前将上月、每年1月10日以前将上年度本局处理的旅客人身伤害事故填写“铁路旅客人身伤害事故统计表”报铁道部。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