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2003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各铁路局于每月10日以前将上月、每年1月10日以前将上年度本局处理的旅客人身伤害事故填写“铁路旅客人身伤害事故统计表”报铁道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