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章 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六条 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法实施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家铁路局负责依法实施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依法审查批准生产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和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的企业。 第八条 国家铁路局负责依法组织对取得铁路专用设备相关行政许可企业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组织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组织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抽查及检验检测、… 第九条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条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依法取得铁路专用设备相关行政许可企业、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对辖区内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抽查及检验检测,依法受… 第十一条 涉及跨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监管辖区的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事项,由国家铁路局确定监管主体。 第十二条 北京地区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委托国家铁路局装备技术中心实施。 第十三条 国家铁路局装备技术中心负责搜集、汇总、分析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信息,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为加强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技术服务和技术支撑。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