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十二条 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十二条 北京地区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委托国家铁路局装备技术中心实施。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