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十条 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十条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依法取得铁路专用设备相关行政许可企业、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对辖区内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抽查及检验检测,依法受理或调查处理辖区内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