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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受理

第六条 设备投诉举报原则上按辖区受理。投诉举报涉及两个及以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辖区等特殊情况的,由国家铁路局指定受理单位。 第七条 受理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负责受理设备投诉举报的相关部门及联系方式,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受理单位收到设备投诉举报后,应当予以登记并进行审查,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第九条 受理单位应当在收到投诉举报后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告知投诉人已受理,并做好登记;不予受理的,应当将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投诉人,并做好登记;匿名投诉…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受理单位不予受理,登记后予以存档: 第十一条 信访、纪检渠道转交的设备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在作出受理意见后,应当按照信访、纪检有关规定及时告知信访、纪检部门受理情况。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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