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受理 第九条 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办法(2017年) 第九条 第二章 受理 第九条 受理单位应当在收到投诉举报后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告知投诉人已受理,并做好登记;不予受理的,应当将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投诉人,并做好登记;匿名投诉或投诉人联系方式不详的,只进行登记、不予告知。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