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受理 第八条 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办法(2017年) 第八条 第二章 受理 第八条 受理单位收到设备投诉举报后,应当予以登记并进行审查,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符合投诉举报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即为正式受理; 不符合投诉举报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