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受理 第七条 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办法(2017年) 第七条 第二章 受理 第七条 受理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负责受理设备投诉举报的相关部门及联系方式,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