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受理 第六条 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办法(2017年) 第六条 第二章 受理 第六条 设备投诉举报原则上按辖区受理。投诉举报涉及两个及以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辖区等特殊情况的,由国家铁路局指定受理单位。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