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五章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整顿、接管及终止 第三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三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况责令其进行内部整顿或停业整顿: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金融租赁公司整顿后,可对金融租赁公司采取下列措施: 第四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经过整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恢复正常营业: 第四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支付危机,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和金融秩序的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可对金融租赁公司实行接管。 第四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予以解散: 第四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依法对其予以撤销。 第四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解散或撤销后,应依法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财产时发现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应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向人民法院申请该金融租赁公司破产。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