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五章 整顿、接管及终止 第三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整顿、接管及终止 第三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况责令其进行内部整顿或停业整顿: 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的10%; 出现严重支付困难;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或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其他必须整顿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