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五章 整顿、接管及终止 第三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整顿、接管及终止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金融租赁公司整顿后,可对金融租赁公司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更换或禁止更换金融租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暂停其部分或全部业务; 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增加资本金; 责令改变股权结构; 责令金融租赁公司重组; 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