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2011年) 第二章 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201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受理转让申请 第五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工作场所内和信息发布平台上公告转让方转让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所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和交易程序。实行会员制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公布经纪会员公司的… 第六条 产权交易机构承担产权转让申请的受理工作。对已履行内部决策和主管部门或控股公司批准程序,且提交材料齐全的转让项目,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进行统一编号,建立完… 第七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建立转让信息公告的审核制度,对涉及转让标的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进行审核。… 第八条 产权转让信息公告应当明确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第九条 产权转让信息公告应当明确需要受让方接受的主要交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第十条 产权转让信息公告可以明确转让方根据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情况设置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包括行业准入、主体资格、管理能力、经营状况、资产规模、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等,但不得… 第十一条 产权转让信息公告应明确转让方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第十二条 产权转让信息公告中应当明确,在征集到两个及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用何种公开竞价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选择招投标方式的,应当同时披露评标方法和标准。 第十三条 产权转让信息公告中应当明确交易保证金的交纳和处置方式。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