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201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确定的承担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业务的省级产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机构)适用本规则。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要求,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向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报送信息,妥善保管产权交易档案,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产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要求,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向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报送信息,妥善保管产权交易档案,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产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