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2011年) 第二章 受理转让申请 第六条 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2011年) 第六条 第二章 受理转让申请 第六条 产权交易机构承担产权转让申请的受理工作。对已履行内部决策和主管部门或控股公司批准程序,且提交材料齐全的转让项目,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进行统一编号,建立完整的项目受理、审理和流转体系。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