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201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产权转让信息公告应明确转让方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有无保留意见或者重要提示;

资产评估基准日后,发生的影响转让标的企业产权结构和价值变动的情况;

管理层及其利益关联方拟参与受让的,应当披露其当前持有转让标的企业的股权比例、拟参与受让国有产权的人员或者公司名单、拟受让比例等;

转让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股权转让,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