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2002年)
发布机关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规范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促进公平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重要工业品是指成品油和汽车轮胎,进口配额管理商品税号目录见附件一。
第三条
国家经贸委会同外经贸部负责对全国的成品油和汽车轮胎进口配额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第四条
以下贸易方式进口重要工业品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五条
国家经贸委会同外经贸部负责编制年度全国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
第六条
配额持有者未使用完其持有的年度配额,应当在每年9月1日前将未使用完的配额交还,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外经贸部在自9月1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再分配。未按期交还并且在…
第七条
进口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的重要工业品,各地区由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签发《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证明》,并由同级外经贸委(厅、局)加盖专用章;…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成品油,由省级外经贸委(厅、局)签发《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配额证明》,并由同级经贸委(经委)加盖专用章;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汽车轮胎,由国家经贸委将计划…
第九条
进口经营者凭进口配额证明,向外经贸部授权的许可证发证机构申领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放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验放。外汇指定银…
第十条
进口配额证明的有效签章为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发的“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专用章”,和外经贸部统一制发的“重要商品进口登记专用章”、“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审核专用章”,式样见…
第十一条
对于不属于售汇范围的国外贷款、捐赠、援助、补偿贸易、租赁贸易、易货贸易等方式进口的,不发放进口许可证和进口配额证明付汇联,由进口(发证)管理机关留存。
第十二条
进口配额证明有效期为6个月。超过有效期限需继续签订合同的,需到原发证机关重新办理进口手续,同时交回原进口证明。
第十三条
各授权进口配额管理机构要做好本地区、本部门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工作,跟踪进口商品的订货、到港情况,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进口证明发证情况上报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
第十四条
重要工业品的进口许可证发放和管理,以及成品油进口经营管理等按外经贸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进口管理机关要认真执行国家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加强对印章和登记证明的使用、保管。进口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02年11月10日起实施。
附件:一、
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管理税号目录
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机构
三、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机构
四、
《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证明》式样、《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配额证明》式样(略)
五、
“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专用章”印模式样、“重要商品进口登记专用章”印模式样、“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审核专用章”印模式样(略)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