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2002年) 第十条 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200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进口配额证明的有效签章为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发的“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专用章”,和外经贸部统一制发的“重要商品进口登记专用章”、“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审核专用章”,式样见附件四。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