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2002年) 第十六条 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200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