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2002年) 第五条 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200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国家经贸委会同外经贸部负责编制年度全国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 配额申请单位应当在每年8月1日至8月31日向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机构提出下一年度配额申请。下一年度的配额应在每年10月31日前分配完毕。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