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200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以下贸易方式进口重要工业品均按本办法管理:

一般贸易进口;

边境小额贸易进口;

补偿贸易进口;

易货贸易进口;

捐赠进口;

租赁进口;

寄售进口;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内销产品用进口。

成品油包括加工贸易方式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