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2002年) 第四条 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200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以下贸易方式进口重要工业品均按本办法管理: 一般贸易进口; 边境小额贸易进口; 补偿贸易进口; 易货贸易进口; 捐赠进口; 租赁进口; 寄售进口;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内销产品用进口。 成品油包括加工贸易方式进口。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