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2002年) 第十三条 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200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各授权进口配额管理机构要做好本地区、本部门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工作,跟踪进口商品的订货、到港情况,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进口证明发证情况上报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