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2002年) 第十二条 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200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进口配额证明有效期为6个月。超过有效期限需继续签订合同的,需到原发证机关重新办理进口手续,同时交回原进口证明。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