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20年) 第七章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20年) 第七章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通用航空企业超出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由民航局…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通用航空企业未将经营许可证正本置于企业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通用航空企业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通用航空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经营许可证的,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3…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通用航空企业发生经营许可证遗失、损毁、灭失等情况未按规定申请补发的,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 第四十二条 通用航空企业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通用航空企业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通用航空企业不配合民航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或者故意隐瞒、提供虚假信息的,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 第四十五条 通用航空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情节较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处罚外,民航… 第四十六条 通用航空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依法撤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