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20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通用航空企业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未能持续符合通用航空经营许可条件的;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未按照要求报送或者更新相关信息内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