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20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通用航空企业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未按要求制定飞行事故应急反应预案的;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未按要求制定伤亡人员家属援助计划的;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未按要求制定运输服务标准的;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未按要求制定锂电池运输管理手册的;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的,或者年度报告内容不符合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