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20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通用航空企业不配合民航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或者故意隐瞒、提供虚假信息的,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