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20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撤销其经营许可,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