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20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通用航空企业超出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