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2022年) 第二章 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202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运营人的安保要求 第一节 航空安保机构和航空安保方案 第六条 运营人应当根据本规则制定航空安保方案。 第七条 航空安保方案应当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时,运营人应当及时修订航空安保方案,以确保其持续有效: 第九条 航空安保方案为敏感信息文件,应当对其进行编号并做好登记,妥善保存。 第二节 一般航空安保措施 第十条 运营人应当对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安保培训,培训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第十一条 运营人应当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安保信息管理规定报送相关安保信息。 第十二条 航空器停场期间,运营人应当依照规定采取有效安保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或者物品进入航空器。 第十三条 运营人应当在航空器起飞前检查航空器是否被损坏或者放置不明物品,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90日。 第三节 对经营性运营人的特别要求 第十四条 经营性运营人应当对涉及安保相关人员开展背景调查。 第十五条 经营性运营人开展通用航空活动,应当遵守《通用航空活动禁限带物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要求。 第十六条 开展载客活动的经营性运营人不得承运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禁止运输的旅客或者物品。 第十七条 开展载客活动前,经营性运营人应当对乘机人员身份信息进行核实、登记及报送。 第十八条 开展空中游览、体验飞行、跳伞服务等活动前,经营性运营人应当对乘机人员身份信息进行核实、登记及报送。 第十九条 开展货运活动前,经营性运营人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客户身份信息、货物信息进行登记,并采用仪器检查或者开包验视等方式,对拟载货物进行安保查验。 第二十条 本节中乘机人员身份登记信息、乘机人员及其行李物品安全检查信息、客户身份信息、货物信息及货物安保查验信息应当至少保存90日。 第五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