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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第二章 运营人的安保要求
  4. 第三节

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2022年) 第三节

第二章 运营人的安保要求

第三节 对经营性运营人的特别要求

第十四条 经营性运营人应当对涉及安保相关人员开展背景调查。 第十五条 经营性运营人开展通用航空活动,应当遵守《通用航空活动禁限带物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要求。 第十六条 开展载客活动的经营性运营人不得承运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禁止运输的旅客或者物品。 第十七条 开展载客活动前,经营性运营人应当对乘机人员身份信息进行核实、登记及报送。 第十八条 开展空中游览、体验飞行、跳伞服务等活动前,经营性运营人应当对乘机人员身份信息进行核实、登记及报送。 第十九条 开展货运活动前,经营性运营人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客户身份信息、货物信息进行登记,并采用仪器检查或者开包验视等方式,对拟载货物进行安保查验。 第二十条 本节中乘机人员身份登记信息、乘机人员及其行李物品安全检查信息、客户身份信息、货物信息及货物安保查验信息应当至少保存90日。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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