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2022年) 第二章 运营人的安保要求 第三节 对经营性运营人的特别要求 第十七条 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2022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运营人的安保要求 第三节 对经营性运营人的特别要求 第十七条 开展载客活动前,经营性运营人应当对乘机人员身份信息进行核实、登记及报送。 经营性运营人应当依照规定对乘机人员及其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经过检查后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进行安保管控,防止其在登机前与未经检查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相混。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