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章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质量监督内容及机构职责 第六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对参与通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以及工程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具体内容包括: 第七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依据国家和信息产业部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 第八条 部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信息产业部委托,负责全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第九条 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内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并根据本行政区实际情况确定分支机构或派出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第十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履行质量监督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第十一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工程师及质量监督员资格应当按信息产业部的有关规定,经考核认定后方可实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 第十二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质量监督费。 第十三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履行质量监督职责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人员进行监督,有权对其违法、失职行为向…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