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章 质量监督内容及机构职责 第十二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质量监督内容及机构职责 第十二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质量监督费。 发生通信工程质量事故需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和处理时,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