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章 质量监督内容及机构职责 第十一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质量监督内容及机构职责 第十一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工程师及质量监督员资格应当按信息产业部的有关规定,经考核认定后方可实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