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履行质量监督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被监督工程的参建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进入被监督工程的施工现场和有关场所进行检查、检测、拍照、录像;
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缺陷,可以责令改正;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要求被监督工程的参建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进入被监督工程的施工现场和有关场所进行检查、检测、拍照、录像;
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缺陷,可以责令改正;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