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履行质量监督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被监督工程的参建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进入被监督工程的施工现场和有关场所进行检查、检测、拍照、录像;

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缺陷,可以责令改正;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