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0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内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并根据本行政区实际情况确定分支机构或派出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本行政区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及国家重点、跨省通信工程在本行政区内的具体监督工作;

参与通信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