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2024年) 第三章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202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安置方式 第一节 逐月领取退役金 第十八条 军士退出现役,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作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 第十九条 退役军士逐月领取退役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节 自主就业 第二十条 退役军士不符合逐月领取退役金、安排工作、退休、供养条件的,退役义务兵不符合安排工作、供养条件的,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 第二十一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根据其服现役年限发放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二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或者表彰奖励的,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三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 因患精神障碍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后,需要住院治疗或者无直系亲属照顾的,可以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安排到有关医院接受… 第三节 安排工作 第二十五条 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主要采取赋分选岗的办法安排到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择优招录到基层党政机关公务员岗位。 第二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基层政权建设要求,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录用计划,综合考虑服现役表现等因素,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择优招录具有本科以上… 第二十八条 根据安置工作需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一批专项岗位,按照规定接收安置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 第二十九条 对安排到事业单位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应当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作贡献、专长特长等,合理安排工作岗位。符合相应岗位条件的,可以安排到管理岗位或者专业技术岗位。 第三十条 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 第三十一条 对接收安置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任务较重的地方,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调剂安排。 第三十二条 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安置岗位需要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与其签订不少于3年的中长期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其中,企业接收军龄10年… 第三十三条 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接收单位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第三十五条 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 第四节 退休与供养 第三十六条 中级以上军士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第三十七条 退休军士移交政府安置服务管理工作,参照退休军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第十七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