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安置条例(2024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接收单位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军士和义务兵,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还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医疗等其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