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2024年) 第三章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安置方式 第二节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2024年) 第二节 第三章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安置方式 第二节 自主就业 第二十条 退役军士不符合逐月领取退役金、安排工作、退休、供养条件的,退役义务兵不符合安排工作、供养条件的,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 第二十一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根据其服现役年限发放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二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或者表彰奖励的,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三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 因患精神障碍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后,需要住院治疗或者无直系亲属照顾的,可以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安排到有关医院接受…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