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安置条例(202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或者表彰奖励的,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增发25%;
荣立一等战功或者获得一级表彰的,增发20%;
荣立二等战功、一等功或者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享受相关待遇的,增发15%;
荣立三等战功或者二等功的,增发10%;
荣立四等战功或者三等功的,增发5%。
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增发25%;
荣立一等战功或者获得一级表彰的,增发20%;
荣立二等战功、一等功或者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享受相关待遇的,增发15%;
荣立三等战功或者二等功的,增发10%;
荣立四等战功或者三等功的,增发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