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安置条例(2024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军士,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