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五章 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为加强远洋渔船安全生产,减少和避免发生越界生产等违法违规事件,远洋渔业协会应不断完善船位监测系统,建立渔船越界预警和越界报警等功能。 第二十条 远洋渔船在公海作业时,如未按农业农村部要求与相关国家专属经济区(EEZ)边界保持安全距离,船位监测系统将发出越界预警信息。远洋渔业协会应及时通知有关省级渔业主管… 第二十一条 远洋渔船进入未经农业农村部批准作业的海域或有关国家争议、敏感海域时,船位监测系统将发出越界报警信息。远洋渔业协会应立即向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 第二十二条 远洋渔船正常航行通过有关国家专属经济区(EEZ)或未经批准作业的国家管辖外海域时,相关企业应提前向远洋渔业协会报告,以免船位监测系统发出预警或报警信息。 第二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实施船位监测的渔船不得从事远洋渔业生产,农业农村部不批准及确认其远洋渔业项目。 第二十四条 对纳入船位监测系统的远洋渔船,农业农村部对船位报告状况实施年度审查。 第二十五条 远洋渔船的年可监测船位天数是核算渔船政策性补贴的基础依据。年可监测船位天数是指一年中渔船能按本办法要求报告船位的总天数。 第二十六条 因船位监测设备故障无法正常自动报告船位的远洋渔船,手动填报船位全年累计最长不得超过30天,超过30天的天数,不计入可监测船位天数。设备故障期间,未按第十二条要求… 第二十七条 擅自移动、拆除、关闭、损坏船位监测设备或故意伪报和擅自更改渔船注册信息的,扣除相关渔船当年政策性补贴。 第二十八条 远洋渔船船位监测设备的购买、安装、维护,以及按农业农村部规定频率日常报告船位的费用由企业承担。远洋渔业协会应做好相关协调服务工作,降低企业成本。因管理工作需要额…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