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远洋渔船正常航行通过有关国家专属经济区(EEZ)或未经批准作业的国家管辖外海域时,相关企业应提前向远洋渔业协会报告,以免船位监测系统发出预警或报警信息。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