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远洋渔船进入未经农业农村部批准作业的海域或有关国家争议、敏感海域时,船位监测系统将发出越界报警信息。远洋渔业协会应立即向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报告,并通知相关企业在24小时内,向所属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作出说明。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就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