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远洋渔船在公海作业时,如未按农业农村部要求与相关国家专属经济区(EEZ)边界保持安全距离,船位监测系统将发出越界预警信息。远洋渔业协会应及时通知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督促相关企业采取措施,要求所属渔船立即驶离预警区,避免越界作业。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